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
(资料图)
事前认可意见
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
据《公司法》
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
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
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等相
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,以及《公司章程》、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
等相关规定,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
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一、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
本次交易以公平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,协商确定交易价格。本次交易定价符
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各项权利义务明确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无
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,关联董事应当回
避表决。
二、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
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、臧婕女士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,帮助解决公司
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,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,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
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、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意将
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,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
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》之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字:
梁晓东 王 齐 王永华
签署日期:2023 年 5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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